教育部取消29項證明事項,涉及學籍證明等
2019-04-25 10:14:48? ?來源: 責任編輯:趙海霞 我來說兩句 |
??? 中國教育報記者從教育部獲悉,為減證便民、優化服務,教育部發布《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清理取消了29項證明事項。 ??? 簡單地說,就是和教育相關的不少事情,辦起來更簡單了! ??? 有專家解讀:“這是優化教育服務的利好之舉。” ??? 小編發現,被取消的29項證明事項,涉及辦學者、教師和學生等主體,快看看好政策給他們帶來哪些方便和利好! 給學生和家長帶來哪些方便? ??? 例如,根據新規,學生因病休學、因病轉專業時需要的醫療單位證明、醫院診斷證明被取消,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即可。 ??? 高校學生申請資助時需由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 ??? 普通高中學生跨省(區、市)轉學時提交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改為內部核查。 ??? 《通知》還對經地方、基層反映,實踐中還存在無明文規定但在部分地區或學校實施的7項證明事項,按照國辦文件要求予以取消。其中包括,取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因遺失、損壞學歷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申請補辦相應證明書時提交的登報遺失證明,取消中小學生轉學或升學時提交的學籍證明,改為學校通過統一電子平臺核驗。 給老師帶來哪些方便? ??? 例如,在此次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中,取消了《〈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和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復印件。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改為《個人承諾書》。其中,涉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改為政府部門核查。 給辦學者帶來哪些方便? ??? 例如,取消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時提交的驗資證明(針對有資產、資金投入的)。取消《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學校刻制印章時由教育部門出具的資質證明。 ??? 記者還注意到,《通知》強調,“各地各校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將減證便民、優化服務作為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重要內容,認真執行。對本通知明確取消的證明事項,自通知發布之日起要不折不扣予以落實。" 專家解讀 ??? 對于這個通知,中國教育報記者采訪了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汪明。汪明認為,開具證明事項,是行政管理的一種必要手段。在現行教育管理體系下,需要辦學者、教師和學生等主體提供的各種證明事項有不少,其中有些證明事項是必須的,有些證明事項在現行條件下可以取消,還有些證明事項完全應當取消。 ??? 汪明認為,從加強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的角度看,申請教師資格應當對教師思想品德情況嚴格把關,但要求提供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等,都會給申請者增加操作上的困難和不便,也會增加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成本,用個人承諾方式替代鑒定或者證明材料,完全可以達到預期效果。 ??? 取消中小學生轉學或升學時提交的學籍證明,在汪明看來,這是一種順勢而為的做法。傳統學籍轉接需要家長在兩地往返奔波辦理轉學手續,這種做法效率低、成本高。隨著教育部電子學籍系統的建立,家長只需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其他流程均可通過網絡完成,這是實實在在的便民服務,也是轉變工作作風的具體體現。 ??? 教育部印發《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10項證明事項,部門規范性文件設定的12項證明事項,以及無明文規定但在部分地區或學校實施的7項證明事項。 ??? 具體取消了哪些證明事項?小編帶你一起看↓↓↓ 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 10項證明事項 ??? (一)取消《小學管理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6號)第十二條規定的,小學學生因病休學時提交的醫療單位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 ??? (二)取消《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教育部令第1號)第十一條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因病休學時提交的醫療單位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 ??? (三)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 ??? (四)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 (五)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復印件。 ??? (六)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改為《個人承諾書》。其中,涉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改為政府部門核查。 ??? (七)取消《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3號 )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高校教職員工和學生的非職務專利證明。 ??? (八)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時提交的驗資證明(針對有資產、資金投入的)。 ??? (九)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時提交的評估報告(針對外國教育機構已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 ??? (十)取消《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令第17號)第五條規定的,學校刻制印章時由教育部門出具的資質證明。 取消部門規范性文件設定的 12項證明事項 (一)取消《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以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號)規定的,高校學生申請資助時需由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 (二)取消《教育部 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第七條規定的,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申請合理便利時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掃描件)。 (三)取消《教育部關于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教基二〔2014〕10號)規定的,普通高中學生跨省(區、市)轉學時提交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改為內部核查。 (四)取消《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職成〔2010〕7號)第七條規定的,中等職業學校新生延期報到時提交的延誤事由證明,改為延誤說明。 (五)取消《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職成〔2010〕7號)第十六條規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因病轉專業時提交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 (六)取消《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職成〔2010〕7號)第十七條規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因病休學提交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 (七)取消《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號)第十三條規定的,公派研究生向留學目的地使領館提交的《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改為網上留存電子證照。 (八)取消《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公派研究生申請提前回國時向使領館提交的相關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 (九)取消《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學康復后申請返回留學國繼續完成學業時提交的國內醫療機構體檢合格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 (十)取消《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首次認定教師資格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教人〔2001〕4號)附件第四條和《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中《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時提交的工作單位或者人事關系證明,改為居住證。 (十一)取消《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商總局關于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20號)第十一條規定的,社會組織申請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時提交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十二)取消《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商總局關于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20號)第十一條規定的,民辦學校舉辦者再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提交的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除上述兩類證明事項,經地方、基層反映,實踐中還存在無明文規定但在部分地區或學校實施的以下7項證明事項,按照國辦文件要求,予以取消: (一)取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因遺失、損壞學歷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申請補辦相應證明書時提交的登報遺失證明。 (二)取消中小學生轉學或升學時提交的學籍證明,改為學校通過統一電子平臺核驗。 (三)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者政府部門核查。 (四)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者政府部門核查。 (五)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的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并提交個人簡歷向社會公示。 (六)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校舍建筑質量合格證明,改為政府部門核查。 (七)取消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提交的信用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者政府部門核查。 |
相關閱讀: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新出網證(閩)字12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